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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吴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93********,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皖******小型轿车由繁昌县****小区往繁昌县****小区行驶,至繁昌县**东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依法认定,被告人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5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查某某、李某某证言;

3.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峻

检察官助理:李靖靖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芜湖市繁昌县**镇****小区**栋****室,联系方式: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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