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90号
被告人吴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住镇平县********。2011年4月14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罚款柒佰元。因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沪霍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镇平县雪枫街道办事处牛王庙村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钱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吴某、钱某某及其驾驶车辆乘坐人董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处警时吴某冒用其兄长吴某的身份信息。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5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9日上午,被告人吴某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协商,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兆卿
检察官助理:赵熙川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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