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011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早晨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皖K*****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南路与一道河路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1.6mg/100ml。2017年12月29日吴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利云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证人梁某某不出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