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吴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3********,汉族,大专毕业,正阳县**乡**工作人员,住正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吴某喝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的白色丽驰牌四轮电动车行驶至正阳县**镇**汽车站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查询,被告人吴某无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7日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19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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