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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发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_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吴某发,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雷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41983********,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贵州省雷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将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  福建枫桦(将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汤有华。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发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2日将该案退回将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将乐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2020年7月6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吴某发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吴某发在禁猎期且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将乐县黄潭镇吴村“菩萨窠”山场 、“坳丘”山场、“火烧排”山场内通过放置20多个带有机关的绳套猎捕野生动物。在约一个月的期间内,吴某发共猎捕到野生动物6只。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将乐县黄潭镇泰村肖坊自然村731县道旁路检时,吴某发主动向公安机关承认其车上有6只野生动物死体。经对6只野生动物死体进行鉴定:3只动物死体检材是白颈长尾雉,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只;2只动物死体检材是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只;1只动物死体检材是棕鼯鼠,为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人民币150元/只。6只野生动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0150元。吴某发所使用的猎捕工具及方法为狩猎法规所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你、吴某三、余某连、王某忠、李某章、陈某永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发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3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2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发未办理狩猎证,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猎捕到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棕鼯鼠1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发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发在公安机关进行一般性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祥儒

                                 检察官助理: 杨  铃

 

                                 2020年7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发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6只野生动物死体、3份羽毛等赃物、绳子现扣押于将乐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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