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593号
被告人吴某甲壕,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址普宁市**街道**里**幢**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深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普宁市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壕在普宁市池尾街道钟谭村钟谭小学附近的住家,趁人不备之机,盗窃其父亲吴某丙旋放在钢琴上面1只劳力士牌手表(价值人民币6.4万元)。随后将手表以人民币3.8万元出卖给在流沙北街道南平路经营“坤记钟表店”的何某甲宁(不批准逮捕)。案发后,赃物手表已追回归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收款记录,领条、谅解书、申请书,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书;2.证人陈某某、何某甲宁、李某某钦、何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丙旋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验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该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壕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某某
检察官助理:方某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