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吴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因殴打他人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依法传唤,在传唤过程中,吴某不顾民警劝阻,对当事人刘某实施殴打。后民警依法将其控制并带入办案区,吴某在办案区内拒不配合调查,欲挣脱控制继续殴打刘某,民警战某某、褚某带领辅警何某某、兰某、王某某等人在控制吴某过程中,吴某辱骂执法人员,并使用暴力妨碍正常执法行为,踢踹辅警何某某,咬伤辅警兰某。经鉴定,何某某、兰某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于2019年4月26日经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诊断证明书、谅解书等;
2.证人张某、吴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兰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如具备监管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玉英
检察官助理:王永生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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