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吴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湾***庭**栋*楼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提供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及帐号给其丈夫唐**(涉嫌犯诈骗罪另案处理)使用,并按照唐**的指示,将帐户收到的款项扣除自己非法获利后划给唐**或其指定的帐户。在2020年9月22日至10月3日间,被告人吴某提供给唐**收款的其中2张中国建设银行卡( 帐号62146730900********、627002980********),分别收到网络诈骗案被害人师某某、高某某、潘某某、周某某被诈骗款项共127200元,均由被告人吴某转移到了唐**的帐上。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吴某接到民警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被告人吴某用于转帐的涉案手机等物证;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经过搜查证、被害人被诈骗案案件资料,微信支付宝转帐记录、银行帐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等书证;
被害人师某某、高某某、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吴某的供述;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行为,且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 被告人吴某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关少中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依法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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