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43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乡**村**号。2020年5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起,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位于我市坦洲镇兴进路成恒贸易商行内允许“万元户”(另案处理)投放“老虎机”1台供他人赌博(经鉴定,有1个独立操作位,属于赌机),并从中收取场地租金以及赌博分成。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某向“万元户”转账赌博获利人民币13360元,另被告人吴某某本人获利约人民币7000元。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成恒贸易商行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老虎机”1台、游戏机币541个。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付宜武
检察官助理 温杰仪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3*******);
2.本案案卷3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视听资料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扣押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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