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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抢劫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贵州省德江县*******组。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08年8月11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4月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后因并案处理于2019年9月19日移送至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抢劫罪、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从德江县城租被害人张**的出租车到合兴镇,出租车开到合兴镇茶园村合兴组公路上时,吴*无钱开车费,并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下午17时许,张**多次要车费无果,便将车往回开。此时,坐在驾驶室后排的吴*叫停出租车,并伸手去拿张**的挎包,张**发现后不允许,吴*便从后面拉住张**的后领衣服和围巾勒住张**的脖子使其无法反抗,强行将张**的挎包和手指上的一颗黄金戒指抢走。离开作案现场一段距离后,吴*将抢的挎包打开,将包内4930元现金和一颗黄金戒指取走后将包丢弃。随后,吴*从思南县乘车逃到湖南省江华县,在江华县将两颗黄金戒指以2000元价格卖给一黄金店后又逃到广东省中山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安*、张*芳等五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的陈述;4.被告人吴*的供述与辩解;5.身体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伟

检察官助理:余鸿艳

2020年5月8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张**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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