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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故伤)(公开版)_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刑检刑诉〔2018〕1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0********,满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原平市段家堡乡花沟煤矿**,住**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原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18时左右,在原平市段家堡乡花沟煤矿矿区内吴某某家,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斗,打斗中被告人吴某某持菜刀将杨某某头部砍伤。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旭青

2018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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