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如皋市**镇**组**号,个体。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星光岛中建一局生活区C-004号宿舍内和宿舍门口,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成某某因空调使用问题发生争执,后吴某某使用螺丝刀将成某某胸部戳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成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吴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秀珍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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