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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杰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205号

被告人吴某杰,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号。2020年6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杰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吴某杰载其女友徐某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沿我市东区长逸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我市东区长逸路三溪市场对开路段,与被害人蒋某杰及由蒋某杰停放在道路的粤T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及蒋某杰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交通事故中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杰驾驶机动车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吴某杰让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杰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人民币832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视听资料等。被告人吴某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杰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吴某杰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董  某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杰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散页材料共23页;

3、涉案车辆等物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电子卷宗、视听资料光碟共2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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