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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代某某等人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65********,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嫩江市******屯村民,住该村,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日经嫩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0********,满族,小学文化,住嫩江市**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组**号)。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日经嫩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21973********,汉族,无文化,住嫩江市**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日经嫩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代某某、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 月14日晚上7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开着自家的黄金海马四轮车伙同被告人代某某、潘某某到嫩江市**镇**工地上先后两次共盗窃修路工地使用的土工布7块,分别存放在**镇**屯吴某某养羊点附近的山坡上和代某某、潘某某放牛点的库房里。被盗土工布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60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全部被盗的土工布,并已返还给被害人。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知道公安机关发现被盗的部分土工布后,主动找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承认是其和被告人代某某、潘某某盗窃土工布的犯罪实事,并打电话通知代某某、潘某某到嫩江市公安局星火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四轮车及存放被盗物品地点拍照;

2.书证被告人某某、代某某、潘某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某某、代某某、潘某某供述和辩解;

5.嫩江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嫩江市公安局技术大队勘验检查笔录。

被告人某某、代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代某某、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代某某、潘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某某、代某某、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代某某、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才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代某某、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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