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荣山**镇**村**组,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村**组**号,家住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7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窜至吉安市青原区世纪华联超市门口,发现该超市门口的人行道路边停放了一辆粉色的电动车,见该电动车车把下方储物柜内放了一部银白色的的苹果X手机,而后由被告人何某某在旁边望风,被告人吴某某趁没人注意之机将该苹果X手机盗走。盗窃得手后,被告人吴某某发现该苹果X手机壳内夹藏着一张100元人民币,而后被告人吴某某将该手机交给被告人何某某去处理,盗窃的100元人民币由两人共同花销。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起获了被盗的苹果X手机,现该手机已发还给了被害人吴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4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辩认笔录;5.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53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广、何继荣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昌兴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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