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余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村。2018年9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采用“碰瓷”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后,租赁了汽车、买来假车牌和黄鳝血、准备好拨打后台人员报警专用手机,再由被告人余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从清远市出发寻找目标,途中三人根据情况更换车辆号牌。到达作案地点后,被告人吴某某和李某某分别下车骑着共享单车伺机作案。待发现被害人驾车到来时,被告人余某某在被害人前方缓慢行驶阻挡被害人视线并迫使被害人变道超车,被告人吴某某或者李某某则将共享单车推向被害人的车辆假装被撞倒在地,然后拿出黄鳝血涂在耳朵处,要求被害人将其送院治疗。送院途中,被告人吴某某或者李某某拨打后台人员电话假装报警,后台人员冒充110接警员诱导被害人私了。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等人以上述方法在佛山市禅城区、三水区先后实施四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0000元,诈骗所得扣除后台人员分占比例、车辆油费、三人的共同花销等支出外,由余某某和具体骑车碰撞的吴某某或者李某某平分。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4日晚上20时25分,在佛山市禅城区佛陈大桥桥下辅道,诈骗了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3月5日5时30分许,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工业大道133号路边,诈骗了被害人林某某人民币15000元。

3.2019年3月5日7时许,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岸张家向东十巷24号对出新三路路段,诈骗了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20000元。

4. 2019年3月10日8时许,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岸张家向东十巷12号对出新三路路段,诈骗了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吴某某与他人共同以“碰瓷”形式骗取他人财物合共人民币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敏华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八张、证人名单;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白坭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4.被害人冯某某、林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各一式一份;

5.与本案分案处理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已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199号起诉书提起公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