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19〕136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现住合肥市庐阳区**园**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县**镇**路**埂西**。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路西路**城**幢**室(户籍地同住址)。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授意韦某某(另案已起诉)向受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索取债务。韦某某在舒城将二人找到,于当日19时许将二人带至合肥瑶海区东二环“**会所”内,并邀集刘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等人对二人进行看管。后因杨某某报警,吴某某等人为躲避公安机关抓捕,驾驶车辆将受害人王某某从浴场带出,被告人余某某在吴某某授意下驾车赶至浴场,将杨某某带出,二人均被转移至**宾馆,并继续看管、索要债务。看管期间,韦某某、魏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打耳光、冲冷水澡的方式对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实施侮辱行为。2017年11月19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被转移至吴某某公司内看管。
2017年11月21日上午10时左右,被害人杨某某在**宾馆被公安机关解救;当日晚上,被害人王杰在吴某某公司内被公安机关解救。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询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同案犯韦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认定为从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枝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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