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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余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诉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路**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街**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等4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某进入柬埔寨一网络赌博公司,在明知该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将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该公司用于收取赌资,为该公司开展资金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期间,将其个人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24097********)、个人邮政银行账户(账号:62179952002********)、个人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2226242300********)、个人华夏银行账户(账号:623020001********)提供给该公司用于收取赌资65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

2.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余某某进入柬埔寨一网络赌博公司,在明知该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将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该公司用于收取赌资,为该公司开展资金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期间,将其个人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2226207200********)、个人中信银行账户(账号:62177115********)提供给该公司用于收取赌资48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3.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孙某某进入柬埔寨一网络赌博公司,在明知该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将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该公司用于收取赌资,为该公司开展资金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期间,将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0027400********)、个人交通银行账户(账号:62226242300********)、个人中信银行账户(账号:62177115********)、个人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148502********)、个人兴业银行账户(账号:1183501262********)、个人民生银行账户(账号:62169105********)提供给该公司用于收取赌资50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4.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范某某进入柬埔寨一网络赌博公司,在明知该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将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该公司用于收取赌资,为该公司开展资金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期间,将其个人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0027400********)、个人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24097********)、个人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148502********)、个人华夏银行账户(账号:62302001********)提供给该公司用于收取赌资890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孙某某于2018年7月5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范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等4人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孙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4人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为该公司开展资金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余某某、孙某某、范某某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吴某某、余某某、孙某某、范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余某某、孙某某、范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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