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邀请被告人俞某某陪同前往**镇**村**自然村孙某某家,二人于当日22时许乘坐俞某某驾驶的商务车到达孙某某家院外。后二人翻越孙某某家院墙进入院中,吴某某确认妻子邢某某在孙某某家中,叫孙某某开门无果,先后拿起孙某某家院中拖把柄、钢管打砸孙某某家大门,将大门砸坏并打开。吴某某、俞某某进入孙某某家中,发现孙某某和邢某某已从后门离开。吴某某用钢管、厨房内的菜刀等工具将孙某某家中家具、家电等打砸一通,后又打砸停放在院中的一辆面包车。过程中,俞某某亦参与打砸。二人的行为致使孙某某家铝合金前后门、窗户、家具、家电、车辆等损毁、损坏。经鉴定,被损毁、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5214元整。
被告人吴某某、俞某某被当涂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俞某某已赔偿被害人5215元。被告人吴某某、俞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损坏的小型面包车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俞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俞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超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515610****;被告人俞某某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515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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