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241967********,满族,文化程度硕士,中共党员,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区**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河南省南阳市**区**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天津市**区**路**里**院**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7月7日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自报),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4195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区**路**栋**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自报),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01960********,傣族,文化程度专科,群众,户籍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社区**路*号**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小凤,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区**路**巷**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社区**号,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社区**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批准,于2019年8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3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乡**村**路**巷**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自报),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7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凌某某、于某某、吴某乙、谭某某、李某甲、温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倪某某、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吴某丙、曲某某、李某乙、戴某某、李某丙(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吴某甲、凌某某等人成立“中华惠民慈善基金会”(后变更为“华夏协同发展基金总会”),设立总会、省级分会、市级分会、大组长、小组长等多个层级,其中,吴某丙担任总会长,被告人吴某甲担任副会长,被告人凌某某担任团队长。该团伙组建大量微信群大肆宣传“民族资产解冻大业”,编造国民党高官及知名人士在海外存有巨额财富等内容,并用伪造的国家部委红头文件、任命书等在微信群内传播骗取他人信任,以推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举办的《感恩回馈》民族大业人员3+1项目”、“中华惠民慈善基金会会员定位大数据1+1项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特批的国家绿水青山8+1项目”、“国务院公安部海外资金发放100万元9+1项目”等项目,宣称每个项目交纳2元至10余元不等的小额会费即可成为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可获得10万至1000万不等的巨额回报,且层级越高回报越高,以此在全国发展会员数十万人。吴某丙等人还规定这些投资项目都以n+1元形式收取会费,并将会费和会员名单逐层上报,其中n元交给吴某丙,另外1元按照6:4的比例分成给地市一级分会、省一级分会。
经审计,吴某丙收到以“中华惠民慈善基金会”(后变更为“华夏协同发展基金总会”)各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金额合计人民币3,828,638.7元。
在第三层级会员中,被告人吴某甲累计获取非法资金人民币1,191,939元;被告人凌某某累计获取非法资金人民币111,537.5元。上述款项均已转账给吴某丙。
在第四层级会员中,被告人于某某直接推荐会员97人,收取会员资金人民币893,575元;被告人吴某乙直接推荐会员62人,收取会员资金人民币594,484.9元;被告人谭某某直接推荐会员58人,收取会员资金人民币315,705.9元;被告人李某甲直接推荐会员118人,收取会员资金人民币124,609元;被告人温某某直接推荐会员约150人。上述款项均转账给李某乙。
被告人陈某某直接推荐会员60人,其收取会员资金人民币108,718.6元;被告人刘某某直接推荐会员110人,收取会员资金人民币44,515元;被告人倪某某直接推荐会员105人,收取会员资金人民币8,507元。上述款项均转账给被告人吴某甲。
被告人田某某直接推荐会员66人,收取会员资金人民币158,367.35元。上述款项直接转账给曲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凌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宣传、推销“民族资产解冻”等项目为由,利用微信群等方式组织、发展会员缴纳会费取得入会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结构,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国家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吴某乙、谭某某、李某甲、温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倪某某、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组织、领导传销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甲、凌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某某、吴某乙、谭某某、李某甲、温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倪某某、田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某、于某某、吴某乙、谭某某、李某甲、温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倪某某、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晶晶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凌某某、于某某、吴某乙、李某甲、陈某某、倪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被告人温某某、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一册。
3.扣押作案工具移动电话、电脑等一批,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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