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8********,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勐秀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廖某三人从瑞丽市偷越国境至缅甸游玩。2020年5月24日9时许,吴某某、刘某某、廖某三人从缅甸经瑞丽市勐卯镇姐东村丙午便道偷越国境时,被瑞丽市公安局姐勒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廖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廖某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廖某三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从疫区缅甸偷渡入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玉芹
检察官助理:汤品德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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