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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村**社**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我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务,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2020年7月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QQ昵称为“起风后的浪(身份尚未查明)”的人联系被告人吴某某需要购买公司“全套手续”(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司印章、开户许可证等),之后吴某某联系了其上家被告人刘某某说需要几套公司全套手续。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从其上线孙某某(另案处理)处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某某)”全套手续,同年6月2日又从孙某某处以8000元购买两套“**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都为张某某)”的公司“全套手续”,再以21500元的价格将购买的该三套公司“全套手续”出售给被告人吴某某,并将该三套公司“全套手续”以快递形式直接发送给被告人吴某某提供的收货地址,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获利1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出售给“起风后的浪”,从中获利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手机五部,笔记本电脑一台;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孙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强

                                     2020年1015

    

附: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刘某某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11张;

    3.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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