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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刘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惠州市龙门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年3月2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23日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送,于同年6月27日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送,次日本院将两案合并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初,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经事先合谋,通过由被告人吴某某虚构并假冒河源市东源县**镇**村村委书记的身份,由被告人刘某某寻找介绍承包人,以虚构的**村土方工程为诱,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同年5月某天,被告人刘某某向其朋友黎某某介绍虚构的**村土方工程项目。随后,与黎某某到现场查看工地,并介绍自称为“书记”的被告人吴某某给黎某某认识。之后,黎某某向被害人翟志堂介绍该工程项目。

同年5月23日,被害人翟某某通过黎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刘某某,后再经二人认识被告人吴某某。当天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与黎某某、被害人翟某某等人在龙门县**街道**茶楼吃饭并洽谈工程项目事宜。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以虚构的村委书记“杨成业”身份与被害人翟某某签订虚构的土方工程合同,后以工程项目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翟某某先行支付人民币50000元,并以借条的形式确认该500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分得其中的41000元。

同年5月31日,被告人吴某某以虚增工程量为由与被害人翟某某重新签订工程项目合同。后陆续以疏通关系、山路塌方疏通道路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翟某某人民币共计86000元。

7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归还被害人翟某某41000元人民币。

2019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路**站被巡查民警抓获;同年6月7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先通过他人拨打电话报警,后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并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慧浓

2019719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龙门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53217****。

2.案卷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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