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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刘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楼区,住**镇新墙居委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2月21日向岳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0日下午6时许,吴某乙与“豪哥”(待查)驾车来到新墙镇十二公里,豪哥事先与一名叫吴某甲的男子约好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双方见面后,豪哥从手提包中拿出四万元人民币真币给吴某甲查看后放回包中,双方交谈一会后豪哥从包中将事先准备好的另外一摞四万元假币(冥币)迅速放到吴某乙的单肩包中,接着提出由吴某乙拿钱到吴某甲家中抄写码单,让吴某甲误以为豪哥将四万元人民币真币交给吴某乙,遂带着吴某乙来到自家家中。吴某甲通过联系,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答应接下这笔大数额的码单,当晚9时许,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来到吴某甲家中核对码单时发现吴某乙所携带的4万元系冥币,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吴某甲将吴某乙带至十二公里星空影院进行殴打恐吓,要求吴某乙赔偿6万元码金,总共非法限制吴某乙人身自由达12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刘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毛青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1357402****)、刘某某(1827388****)、朱某某(1397404****)、李某某(158428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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