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曾因抢劫罪,于2015年11月被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并患有肺结核,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举报人杨某某向民警举报贩毒人员“马某某”(即被告人吴某某)。后在民警安排下,举报人杨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吴某某联系,商定以680元价格购买1个冰毒,交易方式为邮寄。后举报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转款毒资680元及快递费65元。被告人吴某某收款后,随即与上家即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要求购买880元冰毒。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前往广东省遂溪县城月车站送货,给付被告人刘某某100元好处费。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接头后收取毒品并给付910元毒资,其中30元为好处费,余下880元已转回被告人李某某。后被告人吴某某从该包毒品中取出部分,伪装后邮寄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村**巷**号举报人杨某某处。2019年9月26日,民警在该地址查获该毒品快递包裹(中通快递,单号:7312******),在快递包裹内查获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重量为0.47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快递包裹、涉案手机;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等;3、证人证言:杨某某、段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1张。
3.涉案款物扣押于公安机关。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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