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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刘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起,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伙同同案人严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同和街南湖中路33号一楼办公室内聚众赌博,其中,刘某某为股东,吴某某为兑换现金工作人员。2020年6月9日,民警在上址抓获严某某等同案人,在上址的桌上缴获赌具扑克牌l副、无主赌资人民币10110元。

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赌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及同案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吴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姚瑶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9册及光碟8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2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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