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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刘某某2人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05号

被告人吴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黄晓斌,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住**镇**大道**湾**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军、邓文意,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开始, 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二人曾在中国电信**分公司从事过回收废旧电信设备、通信电线等工作,二人密谋在**镇、**镇等地盗取相关的设备和通信电线变卖。

一、2020年3月20日早上6时30分许,刘某某驾驶其五菱之光面包车与吴某某一起,并穿上电信部门的工作服、安全帽伪装成电信部门的工作人员,分别到**镇**社区**街**号、**社区**路**号路边、**号后墙等地点,持铁锤、螺丝刀、铁钳、梯等工具,分别将三个中国电信**分公司的电信交换箱(价值不详)盗走,后转卖给他人。

二、2020年4月27日早上7时,刘某某、吴某某驾驶其五菱之光面包车到**镇**路社区**街**巷**号,又以同样手段将一个中国电信**分公司的电信交换箱(价值不详)盗走,同时在将附近的电信通信电线(价值不详)折走,后转卖给他人。

三、2020年5月30日早上5时30分,刘某某、吴某某经事先踩点,驾驶小面包车到**镇**塘门牌楼附近,盗走通信电线约170斤(价值不详),后将电线转卖给他人。

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6月19日11时30分许在本市**镇**村**区**巷**号**房抓获吴某某;于同日12时许在本市**镇**村**街**号**公寓**号房抓获刘某某。破案后,涉案财物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0年10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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