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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刘某甲非法拘禁、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公诉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 ,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户籍地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租住当阳市**办事处**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9 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 月1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被执行。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户籍地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村**组,住当阳市**办事处**路**巷**号**单元**楼**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当阳市公安局被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8年初,杨某甲(另案处理)男友夏某某等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广东警方羁押。经被害人刘某乙介绍,杨某甲给予被害人高某某(女)好处费85万元,请托高某某为夏某某等人取保候审提供帮助。后夏某某等人未被取保候审,杨某甲要求高某某还钱未果。2018 年4月底,杨某甲与其子文某某(另案处理)商议,雇佣、邀约他人将高某某强行从深圳带到当阳逼取钱款。

2018年5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受文某某雇佣,在广东省深圳市协助杨某甲将被害人高某某控制,于当晚11时强行带至湖南省岳阳市境内交与文某某等人带回当阳。吴某某、曹某某收取文某某好处费15000元,其中吴某某分得11000元。

2018年5月1日至6日,文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及刘某乙非法拘禁在当阳市香榭水岸国际大酒店、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干河村坛子冲水库附近民房,安排林某某、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轮流看管。被告人刘某甲受文某某安排,于2018年5月3日至6日参与看管被害人。期间,刘某甲对被害人高某某扇耳光,文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虐待,林某某踩踏高某某手腕致骨折。经当阳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某被他人致伤造成左挠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1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6.被害人受虐待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危险驾驶罪

2018 年10 月10 日19 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鄂E*****小轿车载叶某甲、叶某乙、严某某、陈某某沿311 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07.8 公里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鄂E***** 重型牵引车挂鄂D*****车相撞,造成陈某某死亡、叶某甲、叶某乙、严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宜昌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7.65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当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符合生前车祸造成头部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叶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叶某甲、严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何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且刘某甲具有殴打被害人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吴某某系受文某某邀约、雇佣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德金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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