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卢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江西宜丰人,身份证号码36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宜丰县**乡**村**号附**号,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江西宜丰人,身份证号码3622291999********,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西省宜丰县**乡**村**号,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吴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20年2月的一天,蓝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了800元冰毒。

2.2020年4月4日下午,蓝某某联系吴某某购买1克冰毒并微信转帐1000元,后吴某某以埋雷方式将毒品卖给蓝某某。

3.2020年5月3日22时许,黄某某(另案处理)微信转给吴某某700元,吴某某收到钱后将冰毒卖给了黄某某。

4.2020年6月8 日l3时许,林某某(另案处理)在吴某某处购买了270元毒品。

5.2020年6月14日23时许,黄某某联系吴某某买l200元毒品,吴某某开车到宜丰县**乡将毒品卖给黄某某。

6.2020年6月16 日2O时许,黄某某联系吴某某购买了2000元毒品。

7.2020年6月13日、14日、17日凌晨、17日晚、20日凌晨,吴某某先后五次卖毒品给熊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

   二、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6日上午,吴某某提供毒品、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蔡某某、熊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其租住的宜丰县**出租房内一起吸食了毒品。

   三、卢伟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20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宜丰县**医院旁卖给晏某某(另案处理)450元K粉。

   2.2020年6月21日晚上,卢某某在宜丰再次卖给晏某某450元K粉。

   3.2020年6月26日20时20分许,卢某某在宜丰再一次卖给晏某某450元K粉;后卢某某帮张某某(另案处理)送K粉到**宾馆给吴某某时在电梯口被民警抓获,在其身上查获一小包K粉(净重0.89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检出氟胺酮成分。

2020年6月26日,吴某某、卢某某先后在宜丰县**酒店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书等;5.辨认、检查等笔录;6.同录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向多人(含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二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被告人吴某某、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建涛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卢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指定管辖批复》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