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189号
叶某某,女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4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梅录街道**街*8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吴川市**院**,于2020年1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梅录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叶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18年年底至2019年10月11日,在吴川市梅录街道沙岗路**号旁一闲置屋前空地利用扑克牌进行“斗牛”赌博开设赌场,该赌场是晚上开场,每次开场约有三十多人进行赌博,参赌人员每盘下注10-500元不等。该赌场没有固定庄家,有“荷手”发牌、抽水,出现“牛牛”情况下抽水100元,没有出现“牛牛”情况下抽水50元。被告人吴某某帮助被告人叶某某搬运、摆放用于赌博的桌、椅,在赌场外围路口望风,并从中获取利益。
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对其帮叶某某搬运、摆放用于赌博的桌、椅,在赌场外围路口望风,并从中领取利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叶某某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李某某、李某乙、肖某某、冯某某、李某某、李某丁、龚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 同案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叶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康宁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广东省湛江市**梅录街道**街**号,联系方式:13824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1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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