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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吕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31988********,高中文化程度,**集团公司**煤矿职工,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南市莱芜区**号楼**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月被原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1月被原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罚款壹佰元;因吸毒,于2019年6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31986********,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村**街**号,现住**。因吸毒,于2019年6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行政处罚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伙同商某某、吕某甲到泰安市新泰市购买冰毒,吴某某出资500元,吕某甲出资300元,由吕某某驾驶黑色桑塔纳轿车(车牌号鲁******)拉着商某某、吴某某、吕某甲一块到新泰,商某某联系新泰商家购买冰毒约0.7克,后吕某某将车停到新泰市**处,在吕某某的车上四人轮流吸食,因怕被人发现,四人吸食一部分冰毒后又开车回到吴某某位于济南市钢城区**煤矿的家中,四人在吴某某家中继续吸食剩余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容留三人吸食毒品,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建英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吕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分别为:1364634****、1396346****;

2.本案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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