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乡**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镇**路**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栋**房,吴某某发展赌客,通过“**”APP的球赛赌博平台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吴某某雇佣被告人周某某,让周某某帮赌客在平台上进行充值赌博。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在**家园*栋**房被抓获。经查,吴某某发展微信昵称“迷途**”等10人为赌客,接受赌客转款充值赌资的金额为51800元。吴某某通过微信转款63959.39元给周某某,由周某某帮赌客在“**”APP平台上进行充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统计说明、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随案移送手机三部。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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