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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周某某二人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乡**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镇**路**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3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栋**房,吴某某发展赌客,通过“**”APP的球赛赌博平台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吴某某雇佣被告人周某某,让周某某帮赌客在平台上进行充值赌博。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在**家园*栋**房被抓获。经查,吴某某发展微信昵称“迷途**”等10人为赌客,接受赌客转款充值赌资的金额为51800元。吴某某通过微信转款63959.39元给周某某,由周某某帮赌客在“**”APP平台上进行充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统计说明、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20年3月24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周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随案移送手机三部。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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