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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刑诉〔2019〕82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325251985********,汉族,本科文化,住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街道****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新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5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小区**室(户藉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杜某某(已判刑)在菲律宾经营的赌场期间在被告人吴某甲(绰号:某某)等人推荐下成立“**”平台(中文简称:**财富,中文全称:**即时财富),2017年8月成立网站,2017年10月18日正式在我国内地运行,该网站以投资杜某某在菲律宾的赌场或开发菲律宾水牛岛等为名,以赌场盈利返利给会员,要求参与者交纳费用、注册账号,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获得高额回报,包括静态回报、动态回报。投资期限为半年,单笔投资最低1000美金起投,上不封顶,期限届满后可继续选择投资参与分红,静态回报为每月有红利,红利的60%可每月提现,剩余的40%半年后可一次性提现,投资2个月内退本的,扣除10%的手续费,投资2个月至半年退本的,扣除40%的红利。其中动态回报为所有会员均有资格推荐其他人员投资,但是在未交纳代理费之前,不会产生代理佣金,缴纳100美元成为代理后,才会产生佣金,代理费按升级逐步缴纳,每级缴纳100美元,共计七个代理级别,所得代理佣金根据代理级别计算。分述如下:

一级代理,投资金额(指代理自己的投资额)1000美金,直推金额(指代理底下第一代会员的投资总额)达到5000美金,可获得的佣金为1代投资额的10%(以下简称1代10%),(2-3代)投资额的5%(以下简称2-3代5%),(4-6代)投资额的1%(以下简称4-6代1%)。

二级代理投资金额1000美金,直推金额达到10000美金,可获得的佣金为1代20%,(2-3代)10%,(4-8代)5%,(9-11代)1%。

三级代理投资金额3000美金,直推金额50000美金,可获得的佣金为1代35%,2代15%,(3-5代)10%,(6-9代)5%,(10-13代)1%。

四级代理投资金额4000美金,直推金额100000美金,可获得的佣金为1代35%,2代15%,(3-5代)10%,(6-9代)5%,(10-18代)1%。

五级代理投资金额5000美金,直推总金额500000美金,可获得的佣金为1代35%,2代15%,(3-5代)10%,(6-9代)5%,(10-21代)1%。

六级代理投资金额6000美金,直推总金额1000000美金,可获得的佣金为1代35%,2代15%,(3-5代)10%,(6-9代)5%,10代3%,(11-27代)1%。

2017年4、5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在浙江省义乌市发展吴某乙(三级代理,已判刑)加入**,吴某乙先后发展傅某甲(三级代理,已判刑)及叶某甲、吴某丙、鲍某甲等8人为直推下线会员。2017年5月,傅某甲发展张某甲(二级代理)及黄某某、鲍某乙、虞某某、陈某甲等11人为直推下线会员,张某甲先后发展石某某、杨某某、甘某某、周某乙、蔡某某、田某甲、张某乙等10人为直推下线会员。吴某乙使用本人及吴某丁、叶某乙、郑某甲、吴某戊身份证和银行卡从事**网络传销,投资270200元(含2017年12月21日购买杨某某账户的66000元),吸收下线投资款7289287元,获利367392元。傅某甲使用本人及葛某某、吴某己、傅某乙身份证和银行卡从事**网络传销,投资111550元,吸收下线投资款5174814元,获利366413元。

2017年4、5月份,吴某甲通过宣传、带领考察的方式发展孙某某(二级代理,已判刑)接触并加入**,2017年8月,孙某某将刘某甲(三级代理,已判刑)及高某甲、李某甲、郑某乙等人发展成为直推下线会员,2017年9月,刘某甲先后将田某乙(三级代理,已判刑)及马某某、戚某某、刘某乙、高某乙、郝某某等12人发展成为直推下线会员。2017年10月,田某乙正式加入**,并先后发展郑某丙(三级代理,已判刑)及叶某丙、张某丙、全某某、李某乙等13人成为下线会员。郑某丙先后发展李某丙、邬某某、翁某某等9人成为直接下线会员。孙某某用本人及王某甲身份证和银行卡从事**络传销,注册信息显示其投资5000美元(含王某甲),吸收下线投资款4562889元,获利974641元。刘某甲使用本人及刘某丙、谢某某身份证和银行卡从事**网络传销,投资173010元,吸收下线投资款3860978元,获利400371元。田某乙使用本人及田某丙身份证和银行卡从事**网络传销,投资95100元,吸收下线投资款1916000元,获利187856元。郑某丙使用本人及郑某丁身份证和银行卡从事**网络传销,投资131300元,吸收下线投资款1099650元,获利204744元。

2017年4、5月份,吴某甲通过宣传、带领考察的方式发展被告人周某甲(三级代理)接触并加入**,周某甲先后发展陈某乙、周某丙、王某乙等人加入**,林某某、吴某庚、王某乙为周某甲直接下线会员。吴某甲使用林某某身份证和银行卡从事KIF网络传销,投资5300美元,静态收入12068元,动态收入731341元,获利70余万元。吴某辛使用本人及周某丁、吴某壬、吴某癸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从事**网络传销,投资88330美元,静态收入286946元,动态收入1169665元,获利80余万元。

杜某某、被告人吴某甲、孙某某、刘某甲、田某乙、郑某丙、吴某乙、傅某甲、被告人周某甲及张某甲等人在黑龙江、福建、浙江、江苏、海南等地发展直接下线会员共达100余人,级别均在三级以上。

杜某某将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等人发展、吸收成为“**”传销网络骨干成员后,在动态返利的刺激下,吴某甲、周某甲等人建立或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组发布、上传**视频、授课语音包、分享成功经验等方式进行宣传以及入境香港、菲律宾进行实地考察赌场、水牛岛,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推广、招商、宣传、发展、壮大KIF进行疯狂敛财。

2018年1月22日15时00分,新沂市公安局网警大队对**网站基本情况、涉嫌传销的内容、涉及的会员信息和级别进行勘验。登陆成功后,使用相关函数逐步导出该网站数据,共导出交易记录报表、会员清单报表、会员提款清单、会员复投清单、会员合约列表、网上代理费列表充值列表、网上投资列表充值列表、本金出入报表、可提取红利出入总表、非登入网上投资充值列表等10个数据列表。分述如下:

1.网站注册人数及会员等级:在《交易记录报表》中显示,该网站自2017年9月11日18:17开始有注册会员,截止2018年1月26日22:26,一共注册会员账号6920个。截止2018年1月26日22:26:26,该网站会员分为八个级别,分别是六级代理、五级代理、四级代理、三级代理、二级代理、一级代理、普通代理、非代理。2.网站资金规模:在《会员合约列表》中显示,截止2018年1月26日22:26:26,网站会员共入金106130345元。3.网站注册会员信息:在《会员清单报表》中显示,会员注册电邮地址、注册金额、入会时间、国家、种类、级别、推荐户电邮、姓名、ID号等信息。4.会员获利:在《会员合约列表》中显示,网站统计会员回报、代理回报、总回报等共三类。5.网站的组织架构:根据《会员清单报表》中会员注册电邮地址与推荐户电邮相对应的关系,利用相关程序软件,制作网站的等级分类层级图。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9月26日到新沂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周某甲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分别退赃人民币20万元、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资协议书、审计报告、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陈某乙、周某丙、吴某壬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杜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4.新沂市公安局远程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周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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