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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6********,汉族,高中肄业,山西省太原市***洁具经销部**,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号**幢**室,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同年3月1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6********,汉族,初中肄业,天津市**公司**,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陕西西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西安**阀门公司”)股东吴某乙之子某丙(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周某甲,让其帮忙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周某甲遂联系被告人吴某甲帮忙购买,双方约定按价税合计8%收取开票费。之后,吴某甲为赚取中介费,通过周某乙联系洪某某(两人均已判决),以按价税合计7.2%支付周某乙开票费的方式,让洪某某实际控制的湖北**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湖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西安**阀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审计,2016年10月26日,西安**阀门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湖北**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湖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3487593元,其中税额506744.2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全部申报抵扣。

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吴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工商登记注册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明细、税务登记表、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白某某罗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3. 湖北涵信会计事务有限公司《鉴定报告》;4.辨认笔录、5.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介绍他人虚开税款数额人民币506744.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俊

                                  检察官助理:石静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314****1590023****。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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