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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喻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82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小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喻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1日、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时左右,吸毒人员周某甲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后周某甲向被告人吴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被告人吴某某将事先藏毒地点的照片发送给被告人喻某某。被告人喻某某明知该照片是吴某某藏毒地点,仍转发给周某甲。后周某甲在该照片所示的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南华新居D5栋底楼的左边小门空调外机处找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1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21克。

2020年6月2日1时10分左右,吸毒人员周某乙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吴某某因微信无法收款,遂安排周某乙将购毒钱款转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钱款是吴某某贩卖毒品所得仍帮助收取。被告人吴某某因其事先所藏毒品售价为人民300元,在得知周某乙仅微信转账人民币270元后安排被告人喻某某去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南华新居D5栋底楼的后门水管处的藏毒地点将毒品取走分装。后周某乙只购买人民币200元的毒品,被告人陈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70元退还给周某乙。被告人喻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将分装后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13克交给周某乙。

2020年6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恒大金碧天下636栋地下车库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2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喻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房间内被民警抓获。三人到案后均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手机等物证照片;

2.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户籍资料、手机通话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彩超检查报告单等书证;

3.证人周某甲、周某乙、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喻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定性检验报告;

6.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喻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喻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分别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8克、0.58克、0.19克,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喻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喻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喻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检察官助理聂增利

2020年729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联系电话:1531023****;被告人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单元**-**,联系电话:1912240****;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887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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