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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姚某某、李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6********,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6********,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0********,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永州市**栋**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给人代办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时,通过伪造房产证复印件(打印黑白件)、租房合同及代办委托书(代签别人的名字)来非法牟利。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李某某伪造的房产证复印件共计219份。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缴赃款50000元,被告人姚某某、李某某退缴赃款50000元。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治安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照片、伪造资料清单等书证;2.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房产证复印件用于代办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吴某某、姚某某系主犯,李某某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到案后,吴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案发后,吴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姚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姚某某联系方式:1520096****吴某某联系方式:1387470****李某某联系方式:1478635****。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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