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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等13人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刑事检察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0月19日止,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9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解回再审;于2019年8月15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6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沂源县**镇**村**号。2018年7月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刑事拘留(刑拘在逃),2019年8月22日被抓捕归案;2019年8月24日因患*****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刑事拘留(刑拘在逃);2019年9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批捕在逃);2019年9月25日被抓捕归案,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乙,男性,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镇**村**号。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刑事拘留(刑拘在逃),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批捕在逃);2019年11月26日被抓捕归案,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丙,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9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刑事拘留(刑拘在逃);2019年9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批捕在逃),2019年9月15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抓捕归案,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丁,曾用名宋某戊,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刑事拘留(刑拘在逃);2019年9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批捕在逃);2019年9月15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抓捕归案,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己,绰号某某某,男性,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91********,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刑事拘留(刑拘在逃);2019年8月1日被抓捕归案;2019年8月2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庚,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刑事拘留(刑拘在逃);2019年8月7日被抓捕归案;2019年8月8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执行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己,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9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刑事拘留(刑拘在逃),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批捕在逃);2019年9月15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抓捕归案并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辛,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刑事拘留(刑拘在逃),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批捕在逃);2019年9月15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抓捕归案,2019年9月18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等十三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3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宋某甲、宋某乙三人预谋盗窃柏树根出售牟利。三人在富县北道德乡记录村果园塄畔上选好3棵柏树根(权属国有,属桥北国有林管理局张村驿国有生态实验林场6林班17小班),吴某某将柏树根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买****,二人商量好价格。吴某某负责联系买家、雇用货车及望风。宋某甲、宋某乙二人负责雇人将选好的3棵柏树根挖好装车。宋某甲、宋某乙雇佣了宋某己(某某某)、宋某丙、宋某丁、高某甲、宋某己在现场挖树,并雇佣宋某庚接送挖树工人并在现场附近望风,雇佣高某乙在现场望风。3棵柏树根用了两晚时间挖好拉运到早潮塬村的井场上。郭某某操作吊车吊装到吴某某联系的货车上,柏树根被拉到山东省莱芜市辛庄镇出售给丁慎宝,丁某某将盗窃来的3棵柏树根栽植于自家苗圃地里。经鉴定:被盗的3棵柏树根价值36000元。

2.2018年4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宋某乙、丁某某在富县张村驿镇党家河沟洗煤厂旁边山上选了3棵柏树根(权属国有,属桥北国有林管理局张村驿国有生态实验林场73林班)。宋某甲、宋某乙雇佣了宋某己(某某某)、宋某丙、宋某丁、高某甲、宋某己在现场挖树,雇佣宋某庚接送挖树工人并装树,3棵柏树根挖好后,用宋某甲、宋某乙的果园三轮车拉到山底,吴某某驾驶商务车将柏树根分三次拉到早潮塬村果园路边无人处。宋某甲操作吊车将柏树根吊装到吴某某联系好的货车上,柏树根被拉到山东出售给丁慎宝,丁某某将盗窃来的3棵柏树根栽植于自家苗圃地里。经鉴定:被盗的3棵柏树根价值32000元。

3.2018年4月份上旬,被告人吴某某在富县张村驿镇党家河白土桥沟里谢家塬山上(权属国有,属桥北国有林管理局张村驿国有生态实验林场128林班),选好3棵被他人挖好土球、树头被截掉的柏树根。宋某甲、宋某乙雇佣了宋某己(某某某)、宋某丙、宋某丁、高某甲、宋某辛在现场修路、挖树,宋某庚放风。当晚因天快亮,宋某甲、宋某乙等人害怕被别人发现,只将挖好的2棵柏树根吊装到宋某甲、宋某辛的三轮车上,准备将盗窃的2棵柏树根拉运到早潮塬村井场装车。两辆三轮车在拉运柏树根过程中相继翻车,宋某庚腿部被砸伤,吴某某等人将宋某庚送到医院救治,2棵柏树根丢弃在翻车路边。被盗的2棵柏树根价值20000元。

4.被告人杨某甲(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柏木出售谋利。2017年2月份徐某某通过榆林市清涧县乐堂堡乡曹家沟的杨某乙(另案处理)得知清涧县王家河镇老庄里村白氏祖坟有柏树。杨某乙带徐某某看过柏树后,徐某某与杨某甲取得联系,二人说好由徐某某雇佣工人将看好的柏树伐好卖给杨某甲,杨某甲每根柏木支付徐某某1000元费用。徐某某雇佣了吴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伐柏树。次日杨某甲驾驶汽车将徐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拉到榆林市清涧县,杨某乙带杨某甲等人到王家河镇老庄里村白氏祖坟看过柏树后,几人商定当晚天黑后动手伐柏树。当晚8时许,杨某乙驾驶汽车将徐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送到现场,吴某某和徐某某相互协作用手锯伐柏树,杨某乙和张某某负责在附近望风。当晚11时许,选好的6棵柏树全部伐好后,杨某甲带着之前通过货运信息部雇佣的槽子车到现场,众人将6根柏木抬到槽子车上,杨某甲付给徐某某费用5000元,徐某某分别给杨某乙2800元,给吴某某、张某某各500元。之后杨某甲将盗伐的柏木拉到宁夏盐池一家木材加工厂以12000元出售。经鉴定:被盗的6棵柏树价值4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十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国有林木三次8棵,盗窃他人所有的林木6棵,数额巨大(137200元),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宋某己(某某某)、宋某庚、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有林木三次8棵,数额巨大(8.8万),被告人丁某某、宋某己盗窃国有林木两次6棵,数额巨大(6.8万),被告人郭某某、高某乙伙同他人盗窃国有林木一次3棵,数额较大(3.6万),被告人宋某辛伙同他人盗窃国有林木一次2棵,数额较大(2万),该十三人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宋某己、郭某某、宋某辛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某、宋某己(某某某)、宋某庚、高某甲、高某乙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丙、宋某丁、宋某己(某某某)、宋某庚、高某甲、宋某己、郭某某、宋某辛、高某乙在盗窃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盗窃罪,应撤销缓刑,前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丁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

判处宋某甲、宋某乙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

判处宋某丁两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判处宋某己(某某某)、高某甲、宋某己两年又四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判处宋某庚两年又四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判处郭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判处高某乙九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建议对宋某丙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议对宋某辛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慧慧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丁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宋某丁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宋某己(某某某)被取保候审,家住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83110****。

宋某庚被取保候审,家住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12934****。

高某甲被取保候审,家住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02941****。

宋某己被取保候审,家住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22961****。

郭某某被取保候审,家住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47440****。

高某乙被取保候审,家住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70014****。

宋某辛被取保候审,家住富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61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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