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号,住崇阳县**镇**大道**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1月13日被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尧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崇阳县**局**站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号**栋,住崇阳县**镇**小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住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住崇阳县**镇**路**号**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1月17日被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63********,汉族,高中文化,崇阳县**局职工,出生地湖北省崇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镇**大道**号,住崇阳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1月6日被崇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尧某某、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尧某某、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得知崇阳县201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2018农田项目)对外公开招标的信息后,五人商定由吴某某出面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投标2018农田项目第八标段,投标所需的借资质费用及中标后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费用等均由五人平摊,工程收益也由五人平分。后吴某某通过他人借到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等五家公司资质,由该五家公司按照吴某某等五人商定的投标价格进行投标。2019年4月1日,河南**公司中标2018农田项目第八标段,中标价为462.922万元,随后河南**公司依据约定将该工程交给吴某某等五人承建,并由河南**公司收取工程中标价3%的管理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书证;2.证人单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张某某、骆某某、江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尧某某、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尧某某、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尧某某、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尧某某、毕某某、赵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毕某某、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勇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尧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崇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738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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