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1********,汉族,初中,镇南**普通合伙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集镇**村**小区**号**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蒙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20日经蒙城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崔某某,男性,1993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蒙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20日经蒙城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丁某某,男性,1981年1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小区**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蒙城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20日经蒙城县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崔某某、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崔某某自2019年2月开始至2019年7月2日止以100.45元至125元一桶汽油(25L塑料桶装的散装汽油)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吴某某、丁某某处陆续购买散装汽油一百余次,共计购买散装汽油、柴油24万余元(其中汽油21万余元),崔某某用将从吴某某、丁某某处购买散装汽油又以110元至135元每桶的价格销售给蒙城私家车车主。经查,吴某某、丁某某、崔某某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蒙城县公安局扣押的崔某某销售汽油的塑料桶、油漏等;2.书证:蒙城县应急管理局提供的吴某某等人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魏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崔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阜阳市质监所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崔某某的微笑转账记录光盘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崔某某、丁某某未经许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买卖汽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牛志钊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住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集镇**村***小区**号*户,崔某某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队**号,丁某某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小区**号,以上三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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