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康凌瑜,绰号“康姐”,女,****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30802********008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庄**小区。因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9月14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吴老师”,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3014,土家族,大学文化,教师,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焕吧儿”,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30726********181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门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康凌瑜、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3日、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6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涂某某、邓某某、易某某(均另案处理)开设赌场的情况下,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中,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在邓某某、易某某、涂某某的赌场从事“荷官”工作长达2年之久;被告人宋某某在涂某某赌场从事“荷官”工作一个多月。被告人康凌瑜为获取非法利益,为涂某某提供赌场资金,帮助赌场资金运转,从中收取高额利息。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吴某某在位于**镇**村邓某某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输了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3万元,无力偿还赌债。2013年上半年,邓某某邀约吴某某到其赌场工作,每天领取固定工资2000元,所获得的工资可以用于抵债。2013年上半年至2015年7月,吴某某先后在位于石门县夹山镇杨坪社区、蒙泉镇、财富广场、临澧县九里镇等邓某某开设的流动赌场担任“荷官”,负责赌场洗牌、发牌、抽水等工作。该流动赌场持续经营约2年,总共抽水渔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两百余万元。吴某某从中非法获得工资报酬共计18万元。
2、2014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为偿还侯某某的10万余元欠债,受易某某邀约到茶砚观铯茶楼赌场担任荷官,每天领取固定工资500元,负责赌场抽水等工作。赌场持续经营了两个月左右,共抽水渔利30余万元。吴某某从中非法获得工资报酬3万元。
3、2015年8月,涂某某因在邓某某组织的流动赌场输钱之后,开始接手邓某某的赌场并不断变化赌场地点,先后在**镇**街道花山社区、夹山镇官渡社区等地方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期间,涂某某雇佣被告人吴某某、宋某某等人担任“荷官”,负责赌桌上的发牌、洗牌及结算工作,每天领取固定工资500元。被告人吴某某在该赌场从事荷官工作两个多月;被告人宋某某在该赌场从事荷官工作一个多月。该赌场持续经营了4至5个月,每天按10%标准抽水2万元,合计抽水渔利一千余万元。
在涂某某经营流动赌场期间,被告人康凌瑜为涂某某赌场邀约客源并在涂某某赌场放数,向涂某某提供赌场资金,每放数一万元抽取利息500元。康凌瑜多次向涂某某提供赌场资金共计38万元,从中非法获得红利3万元。2016年7月,涂某某流动赌场退出之后,被告人康凌瑜接手继续在夹山镇杨坪社区开设流动赌场,涂某某安排手下弟子给其赌场提供安保、维护赌场秩序。该赌场持续经营二十多天,康凌瑜每天给涂某某缴纳2至2.5万元不等的安保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黄某某、周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2.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等书证;3.辨认笔录;4.同案人涂某某、邓某某、丁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吴某某、康凌瑜、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凌瑜以盈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设立赌博场所,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受雇在邓某某、易某某开设的流动赌场从事管理工作,领取高额的固定工资,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某、宋某某、康凌瑜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受雇在涂某某的流动赌场从事管理工作或是为涂某某提供赌场资金,保证赌场资金运转,从中领取高额报酬或是分红,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康凌瑜行为积极,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宋某某在各种参与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康凌瑜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学刚
检察官助理徐超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7061****
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石门县看守所;被告人康凌瑜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证据14册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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