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9********,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7********,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严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向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在石阡县**镇徐某某“**”桶装水厂、**镇毕某某木材加工厂、**乡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划船”的方式组织赌博,期间严某某等人邀约杨某某等十余人到赌场参与赌博,并安排黄某某等人在赌场里面服务,安排丁某某等人为赌场放哨。赌场持续开设一个月左右,严某某等人抽头渔利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严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左仁强
检察官助理 侯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
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0册,起诉书14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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