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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张某某、向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9********,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社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7********,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张某某、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严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向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在石阡县**镇徐某某“**”桶装水厂、**镇毕某某木材加工厂、**乡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划船”的方式组织赌博,期间严某某等人邀约杨某某等十余人到赌场参与赌博,并安排黄某某等人在赌场里面服务,安排丁某某等人为赌场放哨。赌场持续开设一个月左右,严某某等人抽头渔利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严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张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张某某、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某某、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左仁强

                                               检察官助理 侯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现羁押于思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

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0册,起诉书14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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