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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岩岩,北京市想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镇**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长兴,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0日至5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本市海淀区**酒楼饮酒聚餐后,发现手机丢失,遂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解决问题时,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对民警李某某进行推搡、辱骂,后被民警喷辣椒水制服。民警李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5日0时30分,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传唤后释放。2020年1月8日,民警经电话联系将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传唤至四季青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医院门诊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陈某某等五人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木子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换押证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三份;

7.辩护人刘岩岩,联系方式:1861231****;辩护人刘长兴,联系方式:13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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