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4********,汉族,初中,驾驶员,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乡**村**组,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园**号楼**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议,欲以赌博的方式赢取被害人刘某甲钱财,后被告人吴某某带赌资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大路六星青年酒店开房,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联系刘某甲到宾馆房间内赌博。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谢某某为使刘某甲输钱不断加大赌资。23日凌晨,刘某甲赢取1万余元后因察觉到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意图不愿继续参赌并要离开,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不同意并不让其离开宾馆。在刘某甲表示将赢取的1万余元全额退出后,被告人吴某某随即将全部赌资拿走并离开宾馆,同时通过微信指使被告人张某某让刘某甲继续参赌。在宾馆房间内,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遂反锁房门并采用扇巴掌的手段殴打刘某甲。被告人张某某将情况向被告人吴某某汇报后,被告人吴某某指使被告人张某某让刘某甲承担损失并打下欠条。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刘某甲不继续参赌导致张某某、谢某某二人经济损失为由逼迫刘某甲打3万元欠条。因刘某甲不同意,被告人张某某又以扇巴掌的手段对刘某甲进行殴打,最终刘某甲被迫写下2万元欠条。因刘某甲报警,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借条、 被告人户籍信息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青青
检察官助理:张梦云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案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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