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乡**村**队**号,住安徽省五河县**乡**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乡**村**队**号,住安徽省五河县**乡**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五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春季,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在自家后院内撒种由被告人张某某捡拾的疑似罂粟种子。2020年3日19日,五河县公安局临北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家院内南面西侧菜园内发现其种植有罂粟幼苗,民警当场铲除罂粟幼苗,经清点共538棵。2020年8月25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罂粟幼苗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安徽省五河县**乡**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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