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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916号 

被告人张斌,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11001241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电工,住南昌市东湖区民巷6号1单元701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强,男,1982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2050100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电工,住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幸福南路258弄1号101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斌、吴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斌经与被告人吴强共同商量,来到南昌市红谷滩区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在11栋宿舍楼下车棚,将被害人杨文怡停放在该处的未上地锁白色新的牌电动车(经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1692元),采用推拉的方式骑走,后二人返回南昌大学前湖校区以同样的方式盗得被害人潘昌桂停放在30栋宿舍楼下车棚内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经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1996元)。

2019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晚被告人吴强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两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二被害人,同时二被告人家属对二被害人予以了的赔偿,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文怡、潘昌桂的陈述;

3.被告人张斌、吴强的供述及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斌、吴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斌、吴强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具有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吴强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张斌、吴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斌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吴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清

检察官助理  闵 浩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斌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被告人吴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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