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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队**号。2013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被告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糖酒城**栋**房以“仙人跳”的方式将被害人罗某某随身携带的3300元盗走。在具体实施犯罪时,由被告人吴某某以按摩为幌子将被害人罗某某引入事先租赁好的房间内,并负责吸引被害人的注意力,之后由被告人张某某乘机进入房间将被害人放置于房间柜子上的裤子口袋内3300元现金盗走。

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后,从其身上查获盗窃所得的现金330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罗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家属另代为补偿了被害人罗某某的经济损失,均取得了被害人罗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金的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提取笔录、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晓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四(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673340867;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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