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镇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于当月12日转为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街**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路**号**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4月4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和吴某某等人在镇雄县城**路延长线**酒吧饮酒玩耍,偶遇被害人付某某等人,被告人许某某因付某某殴打过其表姐杜某某,其记恨在心,双方言语不和就抓打起来,在此过程中付某某头枕部、左颧部,陈某某左颞顶部、右下眼睑及左颧部,左大腿中段,右小腿中段受伤,董某某口腔受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吴某某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某某、付某某和董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杜某某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雪姣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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