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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张某某等人诈骗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31987********,汉族, 广西贵港市人,中技文化,无业,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31988********,汉族,安徽省池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青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9********,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3********,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大专文化,无业,捕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6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14日重新收案。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袁某某预谋通过在购买的微信群内推荐“股票”,让被害人购买,达到骗取钱款的目的。之后张某某邀集华某某、袁某某邀集何某某(另案处理);同时吴某某的妻子禹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的妻子徐某甲(另案处理)也加入该诈骗团伙。上述人员均租住在江苏省昆山市**家园一个别墅内。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其中被告人吴某某负责出资、提供手机、电脑等设备、租房以及使用购买的微信号在微信群内发虚假信息进行烘托;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联系诈骗平台 “鑫诚资本”,冒充老师为被害人推荐股票;被告人袁某某负责购买资源即微信群、冒充助理帮助被害人安装“鑫诚资本”APP以及在APP中注册和入金;被告人华某某使用微信号,负责转发事先编好的虚假信息在微信群内进行烘托。经查,“鑫诚资本”和证券市场不连接,客户在“鑫诚资本”内购买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不存在。“鑫诚资本”的后台管理员账号及密码实际由张某某等人控制。

2019年7月,位于本市潘集区的被害人徐某乙被骗加入该犯罪团伙设立的名为“奔驰宝马战队”微信群,该群除徐某乙外其余皆是该犯罪团伙控制的微信号。张某某、袁某某等人谎称在“鑫诚资本”可以实现股票的融资融券,诱骗徐某乙注册“鑫诚资本”APP并汇款。2019年8月,被害人徐某乙汇款后按诈骗团伙成员的要求操作后造成亏损。而此后,被害人徐某乙亏损的钱款被吴某某、张某某、袁某某三人按照事先同“鑫诚资本”约定的比例分成。

经核实,被害人徐某乙被骗185025元。被告人吴某某分得39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35000元,被告人袁某某分得35000元,被告人何某某、华某某分别获得事先约定的工资报酬6700元、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6台笔记本电脑、15部手机、6张手机卡、20张银行卡、1部固定电话、1个SD、1个银行卡支付终端、7个网银电子支付U盾、1个U盘等物证;

2.归案经过、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事薄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禹某某、徐某甲、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华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维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华某某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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