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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张某某等四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乡**村**号,住福建省政和县**乡**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由固原市原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号,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号。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号,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号,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方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被害人刘某某接到诈骗电话,对方冒充固原市武警支队政委,以需要工程用床为由,骗取刘某某转账资金,被害人刘某某将98000元现金分两次转到户名为王某某的账户,后又被他人转到户名为李某甲的账户。随后,涉案人员“张强”通过聊天群指使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张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取诈骗钱款,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四人入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商务酒店。2019年10月24日,“张强”在聊天软件群索要来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银行账号,从李某甲的账户分别向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转账50000元和43000元,并指使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在商水县一银行取款后,将取得的49900元和43000元交给被告人吴某某,由“张强”指使被告人张某某联络到取钱的男子“哈哈”后,被告人吴某某将上述款项交给“哈哈”,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返回宾馆后从中获得2800元,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从中分别获得14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亲属向被害人刘某某赔偿损失9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个人业务交易单、境内旅客入住信息表、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悔过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志强

检察官助理 冯瑞妮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5068****;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7900****;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7909****;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1520790****。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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