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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张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8〕114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73********,初中文化,汉族,无业,出生地广东省连平县,户籍所在地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3********,小学文化,汉族,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所在地太康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1********,初中文化,汉族,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所在地太康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姬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6271984********,大学专科文化,汉族,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所在地太康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5********,初中文化,汉族,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户籍所在地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80********,初中文化,汉族,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户籍所在地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68********,初中文化,汉族,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所在地太康县**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7********,初中文化,汉族,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所在地太康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姬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6271989********,大学本科文化,汉族,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所在地太康县**镇**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59********,初中文化,汉族,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所在地太康县**镇**街。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甲(曾用名葛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3********,初中文化,汉族,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所在地太康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3********,初中文化,汉族,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所在地太康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4********,小学文化,汉族,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太康县,户籍所在地太康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姬某甲、伍某某、李某甲、何某甲、何某乙、姬某乙、王某乙、葛某甲、葛某丙、秦某某13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于2018年10月21日、2018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同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姬某甲、伍某某、李某甲、何某甲、何某乙、姬某乙、王某乙、葛某甲、葛某丙、秦某某等13人自2011年起在南宁市以参加“纯资本运作”行业(又称“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网络层级,要求下线缴纳一定数额的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作为参加该行业的入门费,然后由上线人员依照固定标准予以瓜分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发展极其庞大,参与人员超过千人,网络层级超过三十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该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首先,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传销人员先以做生意等名义将欲发展对象邀约到南宁市,通过鼓吹“纯资本运作”是国家扶持的行业,且加入该行业可获取巨大经济利益,诱使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交钱申购一定的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即3800*1+3300*20=69800元。上线人员则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等标准对下线缴纳的申购款予以瓜分,以获得非法收益。同时,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其次,在人员管理上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将组织成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主任级别,65-599份是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

该传销组织内的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共同制订传销组织的开会、罚款规则等行业制度,任命伞下能力突出的经理级别人员或自行担任总管职务,负责对传销体系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授课及考勤等;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参与召集刚晋升老总级别的人员开“老总复制会”,对新晋老总进行培训,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部分较高级别的老总负责使用公共卡收取申购款、计算并发放传销体系提成(本案称为公共卡老总)。

该传销组织内的经理级别人员负责管理好自己的伞下人员,向上线老总上报伞下人员的申购情况、下传老总下达的行业通知、指示信息等,组织自己的下线人员召开行业工作会议,组织学习行业的文件精神、通知,对下线人员进行邀约技巧的训练、传授给新人洗脑的方法,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

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于2011年由邵某某(另案处理)发展加入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开设专门用于收取及给下线发放提成的银行卡。其为公共卡老总,伞下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同时其为经理室成员,负责对伞下人员的自律、能力等进行管理。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由刘某某(另案处理)发展加入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加入后发展了王某甲等人,并开设专门用于收取及给下线发放提成的银行卡。其为公共卡老总,伞下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同时其为经理室成员,负责对伞下人员的自律等进行管理。

3.被告人王某甲于2012年由张某某发展加入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加入后发展了姬某甲、何某丙等人,并开设专门用于收取及给下线发放提成的银行卡。其于2015年晋升为老总级别,且为公共卡老总,伞下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同时其为经理室成员,负责对伞下人员的自律、能力等进行管理。

4.被告人姬某甲于2013年由王某甲发展加入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加入后发展了何某乙、姬某乙、王某乙等人,并开设专门用于收取及给下线发放提成的银行卡。其于2016年晋升为老总级别,且为公共卡老总,伞下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同时其为经理室成员,负责对伞下人员的自律等进行管理。

5.被告人伍某某于2013年加入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并开设专门用于收取及给下线发放提成的银行卡。其为公共卡老总,伞下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6.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加入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并开设专门用于收取及给下线发放提成的银行卡。其为公共卡老总,伞下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7.被告人何某甲于2013年加入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并开设专门用于收取提成的银行卡。其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同时其为经理室成员,负责对伞下人员的请销假等进行管理。

8.被告人何某乙于2013年由姬某甲发展加入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并开设专门用于收取提成的银行卡。其于2017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9.被告人姬某乙于2013年由姬某甲发展加入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并开设专门用于收取提成的银行卡。其于2017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10.被告人王某乙于2013年由姬某甲发展加入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加入后发展了赵某某、王某丙等人。其于2017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11.被告人葛某甲于2015年加入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并开设专门用于收取提成的银行卡。其为老总级别,伞下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同时其为经理室成员,负责参与制定行业开会及罚款制度等。

12.被告人葛某丙于2015年加入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并开设专门用于收取提成的银行卡。其伞下人员超过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13.被告人秦某某于2015年由葛某丙发展加入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并开设专门用于收取提成的银行卡。其伞下人员为三十人且层级超过三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及调取证据清单、笔记本、银行卡、传销资料、产品订购单、任命书、网络图、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丙、郑某某、邹某甲、邹某乙、何某丁、李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姬某甲、伍某某、李某甲、何某甲、何某乙、姬某乙、王某乙、葛某甲、葛某丙、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姬某甲、伍某某、李某甲、何某甲、何某乙、姬某乙、王某乙、葛某甲、葛某丙、秦某某13人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草、刘冲

2018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十六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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